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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》规定,利用、占用青藏高原河道、湖泊水域和岸线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

更新时间:2024-03-22 20:36:46 浏览:547

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》规定,利用、占用青藏高原河道、湖泊水域和岸线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,处()罚款;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,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。

A.五万元以五十万元以下
B.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
C.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

D.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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