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》规定,患者或者其监护人、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,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,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、近亲属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后,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。但若有下列哪些情形,急救人员有权按照就近、就急、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。()

A、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
B、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
C、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
D、患者或者其监护人、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,但是拒绝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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