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%,甲公司本年度委托乙公司(商店)代销一批零配件,代销价款200万元。本年度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零配件的70%,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乙公司按代销价款的10%收取手续费,甲公司对消费者承担商品的主要责任。该批零配件的实际成本为120万元。则甲公司本年度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()元。

A.68.4
B.126
C.140
D.1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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