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刑法》规定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()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

A.三年以上七年以下
B.三年以下有期徒刑
C.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
D.五年以上十年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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