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刑法》规定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()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
A.五年以下
B.三年以上七年以下
C.三年以下有期徒刑
D.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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