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》,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,有下列( )情形之一的,由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,对党政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。
A.因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不及时、措施不到位,导致当事人非正常上访的
B.因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,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、群体性事件、食品安全事故、刑事案件的
C.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
D.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、治安问题等,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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