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在公共资金收支、税务管理、国有资产管理、政府采购管理、金融管理、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()处分。

A、撤销党内职务
B、严重警告
C、开除党籍
D、留党察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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