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,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、工艺、设备、材料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,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、材料,并处()的罚款。

A.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
B.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
C.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
D.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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