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规定,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原适用10%扣除率的,扣除率调整为( )。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( )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

A.9 % ,9%
B.8 % ,9%
C.9% ,10%
D.9% ,1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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