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,限期退回非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停止其享受的抚恤、优待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A. 冒领抚恤金
B. 冒领优待金、补助金的
C. 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
D. 出具假证明,伪造证件、印章骗取抚恤金、优待金、补助金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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