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,认为其提供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,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,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,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。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()。

A.服务对象的姓名(名称)、联系方式和地址
B.要求恢复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
C.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
D.服务对象可以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不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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