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,2006年利用负责房产管理所回迁工作之机,采取不下账、少下账的手段,从中套取商品房1户,面积为52.03平方米,价值93000元。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,但实际上归于某占有使用。对于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()

A.构成侵占罪
B.构成贪污罪
C.因房屋未办理私有产权证,不构成犯罪
D.因未办理产权登记,不构成贪污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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